從網路談著作權

網路越來越普及,跟 Mowd 一樣正在使用網路的你了解著作權法是什麼、代表什麼意思呢?
著作權法第一章第一條提到:

為保障著作人著作權益,調和社會公共利益,促進國家文化發展,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簡而言之,著作權法保護的是創作者辛辛苦苦創作出來的著作。而著作包含的內容很廣泛,凡屬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都在著作的範圍裡面。在著作權法的保護之下,所有對著作的重製除了符合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合理使用的規定外,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或授權都是屬於侵權的違法行為。


不少人常常會因為忙碌而錯過喜愛看的電視節目,這時候有些人就會連到像是 Youtube、土豆網等等影音上傳網站去觀看這些節目。不過這些節目影片如果沒有經過節目製作公司(著作財產權人)的同意,其實是違法的。「為什麼?我看這些電視的時候又不用花一毛錢?」你可能會這樣想,但正如前面提到的,只要不符合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合理使用的規定,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或授權擅自對著作有重製的行為就是侵權,因為當電視台播出節目時,電視台也要對節目製作公司取得「公開播送」的授權才可以放到電視上播出。因此當影片上傳者利用錄影裝置將節目內容錄製下來並上傳到網站上供他人觀看時,就已經觸犯了著作權法、侵害了節目製作公司的著作權。不過依據著作權法第五十一條規定,個人或家庭是可以於非營利狀況下在合理範圍之內重製的。
另外,有很多部落客會在網誌裡面嵌入各式各樣最新最紅的歌曲,或是將 mp3 分享在自己的部落格上讓大家下載,這樣的行為同樣是違反了著作權法。在 2007 年就有一個案例,因為在部落格放了許多版權音樂因而遭到判刑的例子。(見「判刑首例部落格貼歌 被判5個月」)

至於一直以來就被國際各大版權組織恨的牙癢癢的 P2P 下載,更是侵權的頭號兇手,其實台灣早在 2005 年就有針對 P2P 下載音樂判刑的案例。(見「MP3下載首度判刑,KURO 業者用戶都有罪」)
不只是音樂,很多分享電影、軟體以及小說等等的網站,會在文章內容加上「如有侵權請告知,將立即移除」的免責聲明,但加上這句話就真的不用負任何責任嗎?這樣做就像是捅別人一刀之後再把刀拔出來以為就沒事了一樣,是錯誤的觀念。已經發生的侵權行為,並不會因為把侵權內容移除就可以當做沒有發生過,著作權人仍然是可以針對之前已經發生過的侵權行為提出告訴的。

很多部落客寫網誌的時候,會引用其他網站或是部落格的文章及照片,在這裡要注意的是,著作權並不需要申請,在創作者完成著作的那一刻,創作者就享有著作權。因此若要利用到原作者的文章及照片,除了符合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合理使用規定外,都必須要徵求原作者的同意才可以,否則仍然是侵權的行為,不可不慎。

由於網路的發達,資訊內容的取得越來越容易,因此很多人無意間侵權了也不自知。其實只要知道最基本的原則,不是自己的創作,就不要進行任何重製的動作,如此一來就不會有侵權的疑慮了。希望 Mowd 的這篇文章能夠讓不了解著作權的人能夠有基本的認識,拒絕侵權,從你我開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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